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农规〔2026〕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9日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以及《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市级监管、县级主体、镇级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按照“谁建设、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分级压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且按规定完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建工程设施。
第二章 管护职责及主体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原则,建立“建管一体”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护责任,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管护。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监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完善管护机制,提供日常业务指导,对县级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等。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本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指导和监督镇或涉农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统筹管护经费,确定管护主体与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已建成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指导镇或涉农街道日常管理机构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及上图入库等准备工作;对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或涉农街道日常管理机构需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权属登记,签订交付清单,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及管护标准,并完成上图入库信息的采集与录入。资产移交完成后,镇或涉农街道日常管理机构需将权属证明、管护移交、上图入库数据等资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设施所有权人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主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日常管护可自行承担或委托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委托管护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合同(协议)中应当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在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约定,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主动接受和服从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的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聘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管护主体应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指导。管护人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凡不能履行约定和完成管护任务的,应及时解除聘请。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设施使用者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评价等,全程监督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夯实管护基础。
第三章 管护标准与要求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埂、护坡无垮塌、沉降、破损;田面平整,地块耕作层保持完好,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播种、栽插的要求。
(二)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渠肩土完整,灌溉站、排涝站、水闸以及用水计量设施等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路、生产路、下田通道、附属设施完好,路面平整,路肩完好平直,确保行人安全通行,农机、农用运输车辆能够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栏杆无破损,限载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无人为损毁现象。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六)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无私拉乱接。
(七)产业服务设施。包括仓库、晒场、烘干房、育秧育苗设施、农田智能化控制设施等完好,无损坏,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八)其他工程。项目区工程标识牌、项目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巡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做到管护工作可追溯、可核查。对日常巡查中发现沟渠堵塞、杂草淤积、渠肩、路肩土流失等轻微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无法自行处理的清淤量大、水土流失多、设备故障、工程设施毁损等情况,需立即向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组织开展专项维护。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出现重大毁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管护主体无力修复的,需逐级上报镇或街道,镇或街道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问题处置的规范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或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由镇或街道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
第十八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推行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等典型管护模式。对于灌溉排水设施等公共属性较强的工程设施,由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抓好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业维护。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工程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模式和措施逐步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延伸。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工程设施专项维护。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发动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系统、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灌排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结合本区域实际,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年亩均投入经费标准。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每亩不少于20元,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管护奖补资金;
(二)县级、镇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
(三)各类项目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者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六)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七)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使用和管护的工程,依据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管护责任落实所需资金;
(八)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主体、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二十三条 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保养维修,购置必要的管护工具、物资材料、管护保险以及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委托专业机构管护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资金。不得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等,构建上下联动的管护体系。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农田建设平台及上图入库成果,开展空间位置、管护主体、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区显著位置公示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监督电话等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咨询与举报,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置,完善问题发现、核实、处置的闭环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管护主体未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导致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按照管护协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管护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管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争取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考核,强化考核导向作用,推动管护工作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9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办法(试行)》(通农规〔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