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农规〔2026〕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南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0日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苏农规〔2023〕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体要求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银行规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近2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企业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10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B2C)或1亿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资、农机、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6)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
3、企业带动能力。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500户或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60%以上。
(2)休闲农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户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或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市、区)乡镇数的20%以上或在全市乡镇数的5%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10万亩以上。
对产品有特色、科技创新能力强、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结束后5日内,填报《南通市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监测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到期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汇总、审核,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监测评审,并随机抽查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查看,通过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合格名单,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未按时参与监测以及监测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被查实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定期监测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拒绝参加定期监测评价或不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评价材料的。
(二)违反产业、环保、财政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或被合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南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办法》(修订)(通农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