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农规〔2021〕3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0日
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经营规范合法、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经营管理先进、生产技能较高、综合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规模适度。农业生产相对集中连片,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地经济作物面积不低于8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8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万羽;蛋禽存栏不低于1万羽;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抵御灾害能力。
(五)运营平稳。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被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环境整洁。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
(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农场纳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监管,正常开展质量追溯,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七)绿色生态。家庭农场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达到市级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尾水排放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良好规范认定,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或注册自有品牌实行品牌化销售的;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四)家庭农场向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五)家庭农场或家庭农场主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和其他申报材料。
(二)遴选推荐。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将《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表2)和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县级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正式公布。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文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一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质量追溯)材料;
(九)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六)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在每年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同时,将《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表3)报市农业农村局。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
第十条 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通农发〔2014〕3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表1:
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
|||||
农场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获得县级 示范时间 |
年 月 |
||
经营类型 |
□粮 食 □蔬 菜 □园 艺 □畜 牧 □水 产 □种养结合 □休闲旅游 □其 他 |
||||
经营规模 |
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
□是 □否 |
|||
家庭成员数 |
总数 人, 其中常年在农场工作的成员数 人 |
常年 雇工数 |
人 |
||
近三年(自然年度)经营总收入 |
年 万元 |
近三年(自然年度)经营净收入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址 |
文化程度 |
||||
近三年 参加培训情况 |
|||||
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主管部门 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主管部门 评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经营类型”限勾选一项;
2.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表2:
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全称 |
农场地址(到村) |
农场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
文化程度 |
农场开办时间 |
经营类型 |
经营规模 |
家庭成员人数 |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
常年雇工数 |
年农场净收入(万元) |
获得县级示范时间 |
是否注册登记 |
1 |
|||||||||||||||||
2 |
|||||||||||||||||
3 |
|||||||||||||||||
… |
说明:表中“经营类型”栏填写“粮食、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休闲旅游、其他”中的一类。
表3:
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地址 |
经营类型 |
建议取消理由 |
1 |
||||
2 |
||||
3 |
||||
… |
说明:表中“经营类型”栏填写“粮食、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休闲旅游、其他”中的一类。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