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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字体:[ ]

2021年7月30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4年,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南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通农发〔2014〕37号),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截至2020年全市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总数达到275家,对全市家庭农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9以来,农业农村部单独印发或会同相关部委办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等一系列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家庭农场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2020年8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0〕9号),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等进行了调整,要求各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并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逐级评定的方式,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形势的变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处对2014年制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试行办法分总则、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管理监督、附则等五章十一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第二条明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明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申报条件;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程序;第八条明确六种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情形;第九条要求每年定期报送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名单;第十条对县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提出要求;第十一条明确本试行办法施行时间。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本次主要调整内容有:

1、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文件口径,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改成“评定”。

2、申报条件由“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5项增加至“家庭经营、规模适度、效益良好、技术先进、运营平稳、质量安全、绿色生态”7项。取消“经营者具有南通市农村户籍”、“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的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的限制;增加“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被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农场纳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监管,正常开展质量追溯,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求;经营规模根据省级示范规模要求和南通实际调整为“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地经济作物面积不低于8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8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万羽;蛋禽存栏不低于1万羽;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将“从业人员应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2名持证的职业农民”改为“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到家庭收入比例80%以上,种养殖业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20万元以上”改为“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优先推荐条件,明确5类家庭农场可以优先申报。

3、退出机制上,增加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情形。动态管理上,取消两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实行年度跟踪监测,每年发文公布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

4、要求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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