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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通高办〔2020〕2号)解读

来源: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8 字体:[ ]

一、修改完善依据

因机构改革和项目整合,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原《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通高办〔2019〕3号)需进行完善修改。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型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市、县(市)区自主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为不低于3500元/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争取上级项目的资金,市县财政投入的资金、耕地占补平衡调剂的资金、融资资金和发行专项债券的资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自己投入的资金。

四、实施主体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是项目乡镇(街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项目申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下向上申报,由上向下下达。项目村向镇申报,项目镇整合各村申报的项目,根据申报条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县级项目库;县级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向市、省申报,省级最终建立省级项目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和任务,下达任务;各县(市)区根据入库项目,确定拟立项项目,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级评审;市级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报省级,省在抽评后,确定立项项目。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电灌站、渠道、地下输水管道、三级以下河道整治和衬砌、生态排水沟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田间交通设施、农田防护林和生态环境保持措施(栽种的苗木、草皮、播撒的草籽等),及为电灌站、机电井和农业信息化工程配套的配电设施等,以及仓库晒场、烘干房(每5000亩配套一处500平方米以下的仓库和晒场,一处300平方米以下的烘干房)、育苗(秧)设施、耕地占补平衡和杆线迁移等。

七、项目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实施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工程设计和规划布局,推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公示制(立项公示、施工公示、竣工公示)。

八、资金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报账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报账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相关票据,复核后予以拨付。

九、占补平衡调剂资金

市级按照各县(市)区立项建设面积的1%调剂耕地占补平衡面积,并自2020年度项目起,按2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调剂资金,其中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增加投资17.5万元/亩,直接补助给产生耕地占补平衡面积的村5万元/亩(由村级使用),但不得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和非农领域;剩余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乡村振兴。

十、项目验收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三级验收机制,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竣工的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所有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乡镇申请县级初验,县级对全县(市)区当年所有项目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验收合格证。

十一、资产移交

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建设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单项工程资产移交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镇、村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十二、建后管护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后,纳入农村环境长效管护体系,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管护和维修。项目接收单位应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和人员,确保项目效益长期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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