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47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高办〔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09: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机构改革后项目整合的实际情况,2018年下发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推进新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对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通高办〔2018〕3号印发的《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市、县(市)区自主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上级其他项目,地方增加投入,补足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的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以项目为单位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上级项目投资不足部分由地方筹集补足。

二、基本原则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整体规划、集中连片、资源整合、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依法有序、统一标准、统筹资金、科学合理、连片建设的原则。实施整体推进,全力补好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按照“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后配套”的要求,积极创建国家区域整体推进高标准建设示范市,各县(市)区要努力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

第五条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南通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程》(DB3206/T508-2017)和《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0-2025)》,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空间布局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突出区域整体推进的要求,优先建设粮食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田基础设施,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保障能力;

(二)以镇为单位、村为单元,实行连片治理、规模开发。

(三)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区原则上建成后三年内,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率达到60%左右,产业特色鲜明,引导辐射作用强,农田增收明显。

(四)强化与人居环境整治有机融合,大力实施田美乡村建设,美化、绿化、净化、序化农村环境,确保项目建成后村庄环境面貌明显改观。

(五)项目区骨干工程完备,干群积极性高。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高标办)根据领导小组要求下达计划指标,各地根据计划统筹安排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项目落实和申报。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为: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外,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为主,受益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种田大户、小农户等。承包面积达到项目立项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作为申报主体,独立申报。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田间交通设施、农田防护林和生态环境保持措施、为泵站、机电井和农业信息化工程配套的配电设施等,地方财政增加投资可用于仓库晒场、烘干房、育苗(秧)设施、土地平整、耕地占补平衡以及杆线迁移等。

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与上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由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也可与主体项目一并编制,其中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工程的规划方案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第十条 市、县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按上级财政补助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提纲编制初步设计。

在原项目基础上,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并提供GPS定点定位和工程编号(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统一冠以GZ年度-工程类型-序号),自建项目工程编号ZJ年度-工程类型-序号。

第十一条 上级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根据上级管理要求,由县级初审后报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市)区高标办组织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高标办备案,也可纳入上级项目编制和评审。

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办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和市高标办备案。

各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抄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区现状编制耕地占补平衡规划方案,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申报和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和自建项目由各县(市)区高标办进行批复,报市高标办备案,或直接纳入上级项目统一审批。

四、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上级项目投入和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投入相结合的办法,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鼓励社会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平整、上级资金投入后未全部覆盖的农田基础设施(沟渠田林路、桥涵闸站电等)、耕地占补平衡、对外的交通道路和三级以下河道的提档升级、农业公共服务设施(烘干中心、仓库设施以及工厂化育秧设施、农机库)等,其中农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县为单位不超过20%。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拆旧复垦投资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列支,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内容,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报账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报账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相关票据,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市级按照各县(市)区立项建设面积的1%调剂耕地占补平衡面积,并自2020年度项目起,按2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调剂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调剂资金使用:28万元/亩中,17.5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增加投资,5万元直接补助给产生耕地占补平衡面积的村; 剩余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乡村振兴。

市级调剂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的方法下达,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高标办、财政局,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明细表、汇总表以及资金预拨申请表,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高标办备案。市高标办接到备案材料后,向市财政局发出资金预拨函和审核表,市财政局根据市高标办预拨函和审核表,下达90%的预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市调剂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面积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局进行结算,拨付结算资金。市监察委员会牵头负责市级补助资金中需量化到村的资金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增加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从地方财政增加投资中提取前期工作费和管理费。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地方增加财政投资的3%提取,用于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勘测测绘、施工图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单个项目地方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内部分,提取3%,超出1500万元的部分,提取1%,用于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评审、项目考察、培训、工程和监理招投标、工程和项目竣工审计、第三方代建管理、质量检测、检查验收以及建设管理、立项公示和标牌建设、信息化管理所需设施设备软件购置、外聘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管理过程中车辆费用支出、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由管理部门和项目乡镇共同使用,据实列支,其中项目乡镇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补助到村的资金,按照就地就近监管原则,市县镇三级各负其责。市级按每亩5万元标准补助给村的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在30日内按市级拨付比例划拨到直接产生并归市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村,划拨方式和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该部分资金由乡镇农经部门牵头负责管理,分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工资和奖金发放以及非农项目投入。

五、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外,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主体,鼓励实施主体引进项目服务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公示公告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统一管理,鼓励与上级项目统一招投标,也可单独进行工程招投标。对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建设内容在财务核算时一并纳入上级资金统一核算。各地自行立项建设的项目单独招投标、监理和报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增加投资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其余建设内容由原申报上级项目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办参照财政补助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严格按规划设计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实施主体报县(市)区高标准农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招标节余资金原则上在当年项目区内安排建设内容,不超过《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限额可跟标实施,二次节余不足项目财政投资总额3%,以及审计结余资金,留于当地财政,用于农业和农村及项目区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为1-2年,上级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具体建设时限按照批复执行。其中,涉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市级审核通过后,1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每月向县(市)区高标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县(市)区高标办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跟踪督查,根据督查核实情况,每月形成综合进度报表,报市高标办;市高标办根据各地高标办和各有关部门的检查情况,按月编制全市整市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报表,并通报。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跟踪督查。各地平时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考核。

六、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确定的中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报和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2、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3、各类技术文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4、各单项工程已经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验收;

5、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并经有资质的单位审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申报渠道组织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各类上级项目安排的建设内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由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地方财政增加投资的内容(含自建项目)由县(市)区高标办组织验收,结果报市高标办备案,市高标办适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验收或中介机构验收的形式,验收结束后必须出具验收意见;验收费用由项目管理费支出。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局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档案,上级项目的档案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增加投资(含自建项目)的档案必须包括项目立项档案(含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建设档案(含招投标、监理、第三方检测报告和检查、进度报表等),竣工验收档案(含验收通知、方案、专家组成、审计报告、验收报告),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移交登记表、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及责任人等),综合类档案(含制度建设、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

七、资产管护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移交,办理登记移交手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镇村国有或集体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后,纳入农村环境长效管护体系,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管护和维修。管护资金由项目结余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和项目单位筹集解决,在项目中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护单位应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确保管护到位。

八、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项目乡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高标办应当制定、实施内部管控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市、县两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级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两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不能确保项目顺利按要求和质量实施的要及时终止,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和高标办的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高标办、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行为的监督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九、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项目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高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原办法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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