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4-0001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3〕155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发布日期: 2023-11-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4-0001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3〕155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发布日期: 2023-11-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5: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南通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范围

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主要围绕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和能力提升等要求,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建设、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履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等方面为评议内容。评议范围包括: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监督评议。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内设执法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评议。

(三)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对其执法人员的评议。

二、评议程序

(一)组织自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用于行政执法机关)》(见附件1)、各执法机构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用于行政执法机构)》(见附件2)、执法人员依据各执法机构自行制定的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二)开展复评。在开展好自评的基础上,由上级评议单位组织复核,并结合专项评议、日常检查、监督抽查等情况,确定被评议单位(个人)结果,并形成评议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2024年1月15日前,各执法机构完成对执法人员的评议。包括执法人员个人自评和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评议。

(二)2024年1月20日前,各执法机关开展自评,同时完成对内设执法机构的复核评议,并形成行政执法监督评议报告。

(三)2024年1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对各县(市、区)执法机关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评议工作,成立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评议工作和自评工作。被评议单位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台账,全面、准确、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二)材料报送。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年度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自评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包括自评表、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对内设执法机构的“年度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评议报告”一份;2.市农业给行政执法支队报送“年度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自评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包括自评表、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玉荣,电话:59002022;邮箱:317877665@qq.com。

附件: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用于行政执法机关)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用于行政执法机构)

3.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评议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