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00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通委农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00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通委农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31 16: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7日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履行好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共南通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委负责,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和市委农办主任职务有变动时,由其接任领导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解决“三农”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提出重大事项安排、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三农”工作检查考核,督促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农村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完成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方式

第七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体会议、扩大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推进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按季度召开,也可以视情况适时召开,围绕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可请县(市、区)党委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 会议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成员或其他部门(单位)须提前将提请审议事项向市委农办提出,市委农办综合汇总后按程序报审,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确定。相关部门(单位)对提请审议事项,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第十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筹备,由市委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委农办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

第十一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和文件,上会前须经市委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把关;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协调,市委农办负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时完成。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关于日常农业农村工作的请示。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出台涉及“三农”工作的重要政策,须征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各地各部门上报涉及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应抄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对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市委农办负责办理,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签。文件印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并报送市委常委、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抄送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一条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在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三条 市委农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三农”工作重大问题和政策调查研究,加强对各地农业农村政策指导,及时了解并反映全市“三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关注跟踪涉及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和协调落实全市“三农”重大规划和政策,硏究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进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实施;硏究起草市委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的综合考核,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部署和要求等,及时掌握有关进展,形成报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农办,做好向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情况的报告起草工作;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会议活动的协调保障和组织服务工作;完成省委农办、市委市政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会议制度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等。涉及研究确定重要事项的,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联络协调制度

第五条 加强与省委农办、各县(市、区)委农办,以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 建立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联络员制度,各单位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农办的日常沟通联系,做好会议协调、工作交流、材料报送等工作。联络员有变动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委农办,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七条 承办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文件等,市委农办可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抽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做好会议承办或文件起草工作。

四、调研和督导

第八条 根据省委农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市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就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关键问题开展调研,及时形成并报送调研报告。

第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安排,市委农办就“三农”工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开展专题调度、督导检查和监测考评。

第十条 市委农办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起草制定、修订有关“三农”及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制度办法,落实《江苏省乡村振兴监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五、公文办理

第十一条 市委农办负责办理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 市委农办制发文件,由市委农办主任、副主任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须事先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联合发文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农业农村综合性文件以市委农办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由市委农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合签发。

六、简报制度

第十四条 市委农办负责工作简报《农村工作参阅》组稿、编印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和做法等。简报报送省委农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分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相关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党委农办。

七、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农办印章,由市委农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章,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使用市委农办印章,须经市委农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