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具体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二、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我市生猪生产明显下滑,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恢复稳定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
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六个部分:发展目标任务、落实养殖用地、加快转型升级、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体系建设及强化组织保障。
(一)发展目标任务。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确保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重点对现存栏1000头以上猪场进行升级改造,新建一批存栏5万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到2022年,全市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猪肉自给率稳定在80%以上,存栏1000头以上规模场存栏比重达到60%以上,海安、如皋、如东生猪存栏要恢复到35万头以上,启东、海门、通州生猪存栏要恢复到15万头以上。
(二)落实养殖用地。选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生猪规模养殖用地是恢复生猪生产的前提和关键。一是对有条件改造为1000头规模以上的现有规模猪场进行改造升级,就地连片解决改造升级所需土地。二是合理规划一批标准化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各地结合目前生猪产能实际,规划单体规模500亩以上,存栏5 万头以上猪场建设用地。三是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农用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快转型升级。一是推进规模猪场升级改造。充分利用现存规模场产能,加快推进升级改造,改(扩)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许可条件和环境污染治理要求,重点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按照通政办发[2018]66号要求,对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加强引导、有序退出。二是建设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按照永久性生猪养殖基地的要求,以“农牧结合、健康养殖、资源集约、生态友好”绿色发展为导向,在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四县(市),高标准规划建设存栏5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大型养殖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屠宰加工一二三产深度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三是加快环评审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环保要求,加快环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四)加大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重点扶持种猪场、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优化升级,提升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能力。
市级财政对新建存栏5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大型养猪场的县(市)实行以奖代补,每建设一个存栏5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大型养猪场奖补1000万元。
(五)加强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强化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乡镇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力量配备。全面推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全覆盖,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六)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确保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扶持政策、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规模场产能占比、大型猪场建设数、规模场转型升级改造达标率、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健全率、网格化管理到位率作为促进生猪发展、保供稳价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任务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