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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5-13 字体:[ ]

一、制定(修订)背景

为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难”“贷款难”等难题,2023年5月,市委农办等5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并印发《南通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试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人行南通分行、市委金融办、金融监管分局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制定(修订)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银发办〔2025〕230号)

2.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引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苏农计〔2023〕3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3条,4个附表。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实施登记管理的范围、目的、意义和依据内涵,并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镇(街道)相关业务部门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范围、办理条件、登记种类、登记管理等。明确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为首次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程序,明确为“五步法”,申请、审核、公示、登簿和发证,并明确了各级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职责。

第四章为变更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条件和程序。重点要求变更事项真实合法、权属清晰,已抵押的设施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五章为注销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撤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为抵押备案。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使用,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价值补偿依据。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实施期限,说明政策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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