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通农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均在政策层面鼓励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农村信贷产品。同时,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建成连栋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冷库、烘干房等生产及配套(附属)设施,但由于缺乏明晰产权,守着资产却融不了资。另外,我们部分县(市)也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积累了一些确权登记颁证、抵押贷款的工作经验,通过开展政银战略合作与对接活动,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覆盖”服务网络。
为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着力破解农业设施“产权不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抵押难”等问题,结合南通实际,由市委农办、人民银行南通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南通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广大农业设施所有权人能够充分享受到惠农融资措施提供便利。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实施登记管理的范围、目的、意义和依据内涵,并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乡镇政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范围、办理条件、登记种类、登记管理等。明确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为首次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程序,明确为“五步法”,申请、审核、公示、登簿和发证,并明确了各级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职责。
第四章为变更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为注销登记。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撤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为抵押备案。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对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使用,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价值补偿依据。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规定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