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委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南通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委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