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公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通农执催〔2024〕7-2号
孙盖:
因你在长江禁捕水域使用多杆垂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送达了通农(长渔)罚〔202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垂钓器具2件;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要求你于15日内到江苏银行缴纳罚款。
由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4年10月23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到江苏银行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1.罚款人民币1000元;2.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执法机关代码1300。
如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1359002150
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江景苑32号楼(复客科技园)4层428室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