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5.2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兽药)罚〔2025〕11号 |
南通珍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南通珍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91130108MA0EHH9Y4K |
李志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8.5元;罚款205.45元(货值金额3.5倍)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9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