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5.20)
来源: 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5-20 09: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兽药)罚〔2025〕11号

南通珍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南通珍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91130108MA0EHH9Y4K

李志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8.5元;罚款205.45元(货值金额3.5倍)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9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