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农执催〔2025〕1-4号)
郭全超: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农(动监)罚〔2025〕32号),并已依法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或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申请电子《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仟元(小写:8000元)及加处罚款捌仟元(小写:8000元),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小写:16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伟,联系电话:0513-59002105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复客科技园C座4层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