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6-0011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1-12 发布日期: 2026-01-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6-0011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1-12
发布日期: 2026-01-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1-15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持续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着力控减村级债务,大力纠治村级收不抵支问题,严控经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级债权管理

(一)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农村集体“三资”大起底成果,在全面核实确认村级债权基础上,列入专项整治问题清单管理,明确清收责任人和清收时限,积极通过会商、签订协议、司法诉讼等多途径追收,并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账。对债务单位注销、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依法依规作账务核销处理。

(二)防止新增不良债权。不得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业和个人,不得以集体财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国有公司)举债和融资。审慎开展对外投资,村集体投资方案除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外,较大数额的投资还应开展尽责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尽责调查重点是合法合规调查,即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购置固定资产是否能够办理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问题;可行性研究主要是风险收益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以及潜在市场风险(投资亏损)和财务风险(增加债务)等。

二、积极化解存量债务

(三)清查底数核债。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核清债务底数,建立债务台账,加强动态管理。村级债务是指扣除有专项资金来源但暂时挂账和无需偿还的应付款项或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等之后,村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负有偿债责任的资金款项总额,包括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项。

(四)因村施策化债。各地农业农部门监督指导村集体制定和执行债务化解方案,村集体要根据债务规模和成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化解存量债务,优先将收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偿还村级债务,同时加强集体资产盘活,因地制宜稳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偿债能力。对于村级债务规模较大,特别是货币资金(含银行存款、长短期投资)无法覆盖应付款项,存在严重债务风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地要结合农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和换届审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原则,落实偿还责任到具体个人,并视情节作为问题线索移交。

三、严控新增村级债务

(五)强化预算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严禁赤字预算。编制预算一是要准确核定上年度收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村集体认真执行村营收入统计口径,不得虚增收入,并在编制预算时合理剔除年度偶发性、不确定性收入。二是要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方案经村党组织讨论研究、监事会审核、镇(街道)主管部门复审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备案。三是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作适当的补充或追加。

(六)有效压减支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控办公费(含报刊费)、会议费、外出学习考察等公用经费支出,严禁支出行政性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赞助、扶贫等名义对外捐赠。规范福利支出,明确具体发放条件及额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严禁不切实际的相互攀比。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实施村级项目,防止因“显性政绩”新增“隐性债务”。贯彻为基层减负要求,对照《江苏省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压缩非必要、不应由村集体承担的支出。

(七)规范举债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举债的,按照“适度、可控”原则,在符合年度预算方案、保证偿债资金来源基础上,拟定举债方案,确定举债方式、规模、期限、用途、还款渠道等,充分论证实施项目后,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并经镇(街道)审核通过方可举债。村级存量债务较多,或偿债资金来源无保证、资金用途不合规的不得批准举债。

(八)加强村投公司管理。村投公司(含其他类型村集体全资或控股市场主体)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贷款的,参照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程序,且原则上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或关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融资,一律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借高利贷等融资。村投公司不得出借资金,不得以本单位资产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强化债务风险监控

(九)设立债务警戒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警戒线,并指导镇(街道)按照警戒线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债务警戒线应当参考村集体收支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设定,一般可设定为村集体上年度净收益的3至5倍(或最近3至5年净收益之和),村级债务超过警戒线的要严控举债行为,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内适度、可控,防止因急功近利无序举债留下沉重债务包袱。

(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排查挪用、挤占、克扣到村补助和项目资金,以及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债权债务不入账、债权清收不力、瞒报村级债务等问题,坚决制止盲目建设、盲目举债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会计、村会计的指导培训,提升村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能力,并督促按照规范格式定期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年一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对债务风险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债务规模较大、存在明显经营风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地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