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支持政策实施意见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14: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也是惠农助农的主要阵地。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作为龙头企业队伍的支撑力量,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企业申报积极性,补足龙头企业发展后备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一号文件部署,全市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项目实施内容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产品竞争力、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银行规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相关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台帐资料完整,符合相关要求。企业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

1、法人企业。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营收入。销售收入规模5000万元(渔业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占80%以上。在市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3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6亿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类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农村电商类3000万元(B2C)或3亿元(B2B)以上。

3、资产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渔业1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类、农村电商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

4、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建立相对稳定、规模较大原料基地,原料生产量应占加工总量的50%以上。

5、带动能力。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6000户或基地面积30000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3000户以上。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市场、电商、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1500户或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对产品有特色、科技创新能力强、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资金补助办法

(一)奖励条件和要求。奖励的项目应当符合《南通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办法(修订)》。

(二)奖励方法和措施。市级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自主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估和认定。

(三)奖励方式和标准。市级财政对通过评估且首次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主体实行一次性奖补,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奖补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5年,时效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