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55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0〕80号
成文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55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0〕80号
成文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11: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共排查出占用耕地182.44亩,涉及81个建筑设施,已于2019年9月底全部完成整治整改。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回头看”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严守农地非农化底线,坚决杜绝问题“复燃”。突出抓好整治整改,严厉打击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实施的各种非农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全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清理整治无遗漏无死角。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大棚房”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建立市级抽查、县级复查、镇级定期巡查、村级日常巡查的检查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记录,责任落实到人。对漏查漏报的,要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整改到位;对发现“死灰复燃”的“大棚房”问题,要从严整治、从严查处;对已经整改到位恢复耕种条件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开展农业生产,确保复垦后的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设施农用地的核查,必须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移作餐饮、工厂、居住、办公等用途,杜绝非农化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棚房”背后的利益链、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由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进行彻查,坚决予以打击。

3、尽快恢复生产功能,鼓励农旅融合发展。严格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要求,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加强对恢复生产功能土地质量的指导,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尽快做好与现有各类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用地融入其中。

4、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问题“复燃”。注重标本兼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设立负面清单,将违法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单位企业等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规范耕地保护、土地流转、三产融合流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涉农项目全程监管体系,对苗头性、隐蔽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务必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大棚房”问题发生。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按照“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坚强有力,行动上快速落实。协同国土部门落实好“回头看”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对所有完成整改的区块,指导主体恢复农业生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效。2020年12月10日前将“回头看”总结报送市局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耿萧晓,59002051,ntnwnyc@163.com。

2、依法依规办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扎实细致做好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法律解释工作,把握好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有效疏导,缓解社会矛盾。

3、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大棚房”问题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提高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