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1-0067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规〔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现将《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营销富民工程,加大南通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南通农业品牌,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19号)、《南通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依据《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苏农规〔2020〕6号),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的南通农业品牌,是指在南通市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似农产品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四条  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和质量追溯“四挂钩”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市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

第六条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南通农业品牌与市场建设专家库,对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智力支撑和决策参考、参与南通农业品牌成果的科普宣传与推介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培育塑强知名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切实做好审核、监管、保护、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市级品牌目录先在农产品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上推选建立,征集范围为南通市域范围内生产的所有类别(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食用菌、中药材、蚕桑、蜂蜜、花木等)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九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它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至少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拥有品牌发展规划,具有品牌管理运营人员,有相应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正常使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同一主体仅限申报一个主导产品品牌。

(三)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正常出具追溯合格证;产品有一定的销售规模,需体现地方特色且具较好的效益和社会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或被授权实际运营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二)品牌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经授权的运营主体。拥有科学规范的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三)产业条件。产业特色明显,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1个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之一;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带动农民增收。

(四)产品条件。产品质量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实现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正常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较好的产品效益、社会影响,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一)品牌市场开拓力强,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

(二)品牌美誉度高,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相关奖项或认证的;

(三)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承担过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

(四)农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区域公用品牌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具地方特色,有发展潜力的小宗农产品,条件适当放宽;

(五)已经入选省级及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

(六)已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产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三年内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

(三)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建立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

(一)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信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汇总审核,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三)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选名单,组织相关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拟公示名单。

(四)南通市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十四条  南通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

(一)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四)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

(五)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它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及时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品牌目录首轮征集建立从2021年试行,后续征集发布将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章  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市级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给予大力扶持,予以优先推荐“江苏精品”认证重点培育企业。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入选市级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时开展专用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市级及以上涉农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等活动,支持入选市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入选市级目录品牌的宣传,探索发布品牌产品消费指南,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

第二十条  积极构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新机制,指导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培育塑强一批南通农业大品牌,不断提升南通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目录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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