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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集体规模经营收益分配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8-02 字体:[ ]

现将《关于规范村集体规模经营收益分配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2018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型合作农场建设,并将这项工作列为全市未来几年“三农”领域的重点工程。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合作农场财务管理,促进新型合作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市经管站组织有关县(市)区有关村(涉农居)调研,和镇农经站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会计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村集体规模经营收益分配和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初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内有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意见》(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10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收入核算。明确年度经营补助、上级财政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市县用于合作社(或农场)建立烘干中心以及购置农机具的启动资金等,区分用途进行核算。

第二部分,规范支出核算。重点是计提折旧和开办费。

第三部分,规范投资方式。村集体创办、领办合作社(或农场)可以采取资金入股的方式或通过借款的方式筹集启动资金。采取何种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第四部分,规范收益分配。合作社(或农场)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上缴利润由合作社(或农场)划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营收入。

第五部分,规范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发放标准和方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各镇(街)应当建立村干部报酬绩效挂钩机制,经审计后批准发放。村干部不得在合作社(或农场)领取报酬和务工补助。

第六部分,规范设置工作岗位。合作社(或农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出纳、仓库保管员等。

第七部分,规范设置会计账簿。合作社(或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第八部分,规范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对合作社(或农场)财务管理活动常用的会计档案样式进行统一。

第九部分,规范填报会计报表。合作社(或农场)应当按季向上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报送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部分,规范使用财务软件。合作社(或农场)一律使用南通市经管站监制的财务核算软件,按要求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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