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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7-20 字体:[ ]

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生猪养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制定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我市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推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政办发〔2016〕144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做好“三查三治三落实”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8〕33号),统一部署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市农委、环保、国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形成了不同畜种、不同规模养殖场粪污六大治理推荐模式。两年来,全市累计关停禁养区养殖场(户)703家、非禁养区养殖场(户)5865家;到2018年6月,全市规模养殖治理率78.2%,生猪小散养殖治理率46.5%。

目前,我市生猪养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猪养殖总量偏大。2018年5月底,全市生猪存栏318.5万头,生猪存栏量最大的如东县达137万头,全市有15个乡镇亩均生猪存栏量超过0.8头。二是养殖场(户)违建多。由于历史的原因,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河道及水利管理控制用地从事生猪养殖的场(户)多。据初步调查,全市占用基本农田生猪养殖场(户)2008个,存栏量34万头。三是小散养殖粪污治理难。面广量大的小散养殖户仍然存在畜禽粪污治理不到位的问题,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大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抓好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四个部分。

(一)原则和目标

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生态消纳、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以2018年5月底存栏318.5万头为基数,全市年控减生猪存栏15%左右;存栏量20头以上(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纳入规划布局、监督管理。到2020年底,生猪存栏量控制在200万头以下(农情统计数,下同);推进粪污社会化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到2019年底,全市建设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组织50个;加快推进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生猪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管理要求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标本兼治,有针对性提出了十条管理措施,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

1、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生猪养殖。

2、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猪养殖行为,要求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生猪养殖设施,已经建成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3、严禁占用河道生猪养殖行为,要求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4、严格养殖准入条件审查,对已经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按序时到2020年底前依法关停。

5、严格控减生猪养殖总量,在保障南通城乡畜产品消费自给的基础上,以县域为单位,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以镇域(街道)为单位,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不得超过0.8头。控制目标在2020年底前按序时完成。

6、严格控制养殖单体规模,按照“以地定畜”管理要求,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由镇(街道)、村根据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其生猪存栏量并实施监督。

7、推进粪污处理社会化治理,要求以镇(街道)为单位,必须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种养循环利用专业合作社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对生猪养殖中小型规模场和小散户的粪污实行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

8、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标准,要求存栏量20头以下(不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0.5立方米/头的标准配备贮存池、按5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耕地,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循环利用履约保证。存栏量20头以上或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除按标准配备贮存池外,必须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同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

9、生猪养殖违法行为查处,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10、依法征收畜禽养殖环保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足额征收环保税。

(三)职责分工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四)考核奖惩

提出了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措施,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四个全面”及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力的镇取消市级综合考核评先资格。

市级财政对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主体购买的国家标准定型粪污收集运输车辆,及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任务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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