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20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3-07-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索引号: 014207045/2020-0020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3-07-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01 10:1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1.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主动公开指应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人事、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依法办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部门(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