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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82年以前形成且已发证的一户两宅是否违反一户一宅
提交时间: 2023-04-25 18:41:06
内容:

    我们兄弟三人。父亲1973年分家得到一宗宅基地(4间草屋),1979年另向本集体成员购买了4间砖房给我们。1987年宅基地清查登记及1990年12月县政府发宅基地使用证,都将上述两宗宅基地登记在一起,写为“南住宅”和“北住宅”。    事实上,1990年12月县政府发证时,我的大哥和二哥都已成年,且户口都在农村,符合分户条件,应当分户并另安排宅基地。1991年初,有独立宅基地和户口本的奶奶,因她宅基地被政府错误地批给叔叔建房(但未收回宅基地证),只能搬来我家住,祖孙三代挤在买来的4间砖房内生活。1992年前后,弟兄三个陆续上大学,户口迁出农村,但父母和奶奶户口始终在本村,且是独立的两个户口本。2021年,父亲与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对两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约定,母亲是北住宅,父亲是南住宅。父亲现申请利用自己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但村里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才提出的)吃不准,迟迟未批。故向贵局咨询政策,1982年以前形成且已发证的一户两宅,因离婚后目前只剩一处宅基地,目前是否符合或并不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张贤军同志:
根据您来信的内容,答复如下:
如现有两块宅基地上都拥有房产,并经不动产登记,“一户两宅”应该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您父亲现申请利用自己1982年以前形成且已发证的一户两宅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主要看现有宅基地上是否建有房屋。如果有房屋应当属于原地翻建,可按程序申请;如果没有房屋,依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和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 建议您父亲对现持有原发土地证的有效性由发证部门进行确定。至于您父母离婚与申请宅基地分户建房并无关联,主要看离婚协议中财产如何分配。各级政府不会引导农户通过离婚申请宅基地。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答复单位: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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