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19-0108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委农办〔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2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队伍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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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委农办〔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2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队伍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队伍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8-23 09: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打通农机安全监理网络“最后一公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涉农行政村(居)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员协管员队伍。现将《南通市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南通市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增强村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强化农机安全管控,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农办机〔2017〕1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农机协管员)是以服务农村基层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农机协管员应热心农机事业,积极参加培训,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年度考评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村级农机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对农机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村(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农机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村农机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村(居)委会主任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所辖村(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农机协管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村农机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及意见,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协助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入户、安全检验、培训领证工作。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不低于90%。协助做好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备案管理。协助做好粮食烘干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村无挂车手扶拖拉机“三同时”实地登记,协助采集无挂车手扶拖拉机特征信息及所有人身份信息,同时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签订责任状。

(四)负责本村农业机械所有人、操作人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及时上报本村农机事故信息。协助农机事故处理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善后等工作。协查农机安全状况,制止违法行为,纠正违规操作,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做好农业机械维修保养、收藏入库,提高安全技术状态。

(六)协助做好农机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开展农机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台账,完善农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八)配合各级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当地其他农机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每个涉农村(居)委员会选聘一名专职或兼职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三年,聘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及时另行聘用。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农机协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农业农村事业,具有一定的活动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职的村委干部、熟悉农业机械监督管理业务的人员优先聘用。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能统筹安排为农机户服务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选聘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聘用辖区内村级农机协管员。选聘结果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机协管工作方针、政策情况;

(二)履行日常工作职能情况;

(三)接受培训教育情况。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协管员的考核细则,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农机协管员聘用期满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行政村农机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予以续聘。对不胜任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协管员,要终止聘用。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农机协管员教育培训工作。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农机协管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业务指导和参加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农机协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协管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农机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农机协管员工作落实情况。市农机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检查培训和经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机协管员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建立农机协管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部署业务工作。农机协管员要建立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要形成农机协管员工作报告制度。农机协管员向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村(居)委会汇报日常工作。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章 津贴

第十八条 农机协管员(含在职村委干部兼职的)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相关津贴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解决。津贴补助原则上考核后发放,一年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并视财力和物价指数逐年提高,适当增加农机协管员补助。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农机协管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