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045/2019-00858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通农机〔2019〕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全面开展粮食烘干机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045/2019-00858 |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 ||||
文号: | 通农机〔2019〕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全面开展粮食烘干机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精神,进一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农业风险防范能力,拓展农机保险惠农政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农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的《江苏省粮食烘干机保险条款费率(试行)》,经研究,我市将全市范围开展粮食烘干机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全市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拥有的粮食烘干机,包括烘干机本体、热风炉、燃烧器、风机、提升输送设备、清选设备等配套设备和附属设施、粮食以及工作人员。
具体保险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二、保险险种、保费标准及保险金额(见附件)
每次保险事故起赔点为200元。
三、补贴政策及资金管理
烘干机保险纳入农机综合保险范围。其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管理,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2号)执行。我市粮食烘干机补贴:财政补贴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30%、县级财政不低于30%;区财政不低于20%,市级财政对区补贴10%。保单中应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額,投保人缴清应承担的保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保单金额经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对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四、相关要求
烘干机的承保机构由各地统一通过招投标确定。市辖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由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代管。各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机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农机粮食烘干机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机户、粮食烘干中心和农机经营服务组织投保,不得拒保,不得变相加价;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省级补贴资金足额垫付给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农机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粮食烘干机保险客户提供便利、优质的上门服务,确保这一新险种顺利实施,保证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