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涉渔浮子筏”对海洋“伏休”干扰问题的建议(人大850)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2 09: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美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涉渔“浮子筏”对海洋伏休干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浮子筏”事关渔业安全生产,扰乱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今年5月份以来,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和扫黑除恶,扎实开展 “浮子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推广我市浮子筏整治工作经验。

一、强化组织。市政府成立 “浮子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指导挥部,研究制定 “浮子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浮子筏”整治工作,沿海各县(市)、镇(园区)都成立了浮子筏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各辖区浮子筏整治工作。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多次带队赴沿海县(市)对“浮子筏”整治工作现场督查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先后组织两次“浮子筏”专项整治交叉检查,第一时间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治建议和要求。

二、深入宣传。一是整治前期政策宣传。通过印发张贴《关于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浮子筏”的通告》、《致浮子筏业主的一封公开信》,大力营造浮子筏整治的良好氛围。二是整治工作态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微信等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浮子筏整治工作动态。浮子筏整治期间,我局还结合渔业安全宣传巡回汇演活动,组织海安新时代艺术团,将浮子筏整治等工作编制文艺节目,先后在沿海渔区、渔港、渔村巡回演出9场次,观看受教育群众3000多人次,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分类整治。区别对待辅助生产类、救生类浮子筏的规范管理与违法捕捞浮子筏的取缔关系,有力有序推进浮子筏整治工作。一方面,对浮子筏非法制造、非法停泊、非法生产严管严控;另一方面,对辅助生产类、救生类浮子筏,由渔船船东、养殖业主书面承诺,由沿海镇全面梳理,摸清底数,严控新增,统一标识、编号,建立一筏一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业主安全监管责任。

四、联合执法。渔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海上浮子筏专项整治周”行动。各沿海县(市)由属地政府牵头,渔政、公安、市场监管、海事、综合执法等部门团结协作,先后开展大型联合执法行动100余次,截止9月16日,全市共捣毁陆上非法浮子筏制造窝点3个,整治浮子筏1436艘、快艇27艘,其中查扣浮子筏89艘,拆解浮子筏515艘,存量浮子筏比集中整治前减少95%以上。

目前,我市“浮子筏”专项整治已经转入长效管理阶段。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沿海县(市、区)政府,进一步研究制定浮子筏常态化管理制度,落实好属地政府日常管理职责和职能部门的常态化巡查监管职责,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反弹回潮。一是在沿海非通航港口外侧设立警戒区,通过打桩、设置隔离带等形式禁止浮子筏停泊。二是通过安装技防监控设备等措施,严密监管各港区动态,及时掌握闸口浮子筏行踪。三是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及时发现有效打击海上非法浮子筏。四是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群众对违法制造浮子筏进行举报,及时予以取缔。

感谢您对渔业渔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恳请您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呼吁省有关部门按照《江苏省渔业安全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一款(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后,方可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规定,制定出台相关建造标准和管理办法。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