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小规模现代农业库房建设(人大80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6 1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苏吕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型小规模现代农业库房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2015年4月南通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指导意见》(通办发〔2015〕34号),针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难”的问题,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农业经营主体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因生产需要建设小面积库房,用于放置肥料和机械设备,可以按照通办发〔2015〕34号文件明确的用地政策,在与村委会和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搭建临时性简易库房,并于生产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9日

联 系 人:邵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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