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3.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动监)罚〔2023〕1号 |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
91320691MA1PDDY55Y |
胡旺庭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种类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