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3.2)
来源: 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3-08 08: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动监)罚〔2023〕1号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91320691MA1PDDY55Y

胡旺庭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种类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