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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农规〔2023〕1号

沿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现将《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0日


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减少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渔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本市辖区内渔港的海洋渔业船舶。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强化全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实施记分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渔政监督大队负责记分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 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总分12分。根据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2分:

(一)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

(三)航行、生产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持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渔港报告;

(五)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六)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

(七)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

(八)养殖船、捕捞船、捕捞辅助船未经许可从事非渔活动,或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九)违规租赁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十)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6分:

(一)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中日和中韩等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

(二)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

(三)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讯导航设备、信号设备;

(四)航行、作业时,未执行动态编组规定;

(五)未依法依规足员足额办理保险;

(六)超载、超航区或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

(八)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未达要求者;

(九)海洋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在渔船捕捞生产期间,现场检查渔船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少于一次;

(十)在航道范围内从事捕捞作业、抛锚等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3分:

(一)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等设备,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航行、作业时未随船携带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

(四)不服从监管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

(五)不服从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未按规定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应急演练;

(二)在渔港内未经批准进行明火作业;

(三)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船员临水作业时未穿救生衣、生产期间未戴安全帽的,按人次记分。

第九条 海洋渔业船舶一次有两种及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对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多艘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分别实施记分。

第十条 违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查处地农业农村部门予以记分管理,不得以安全生产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被非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的海洋渔业船舶,记分部门应将记分情况抄送其船籍港所在地。被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的海洋渔业船舶,对照本办法应予记分的,由其船籍港所在地实施记分。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届满,累计记分未满6分的,分值清零,不计入下一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经集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撤销,否则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实施记分时,应当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船长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高的记分。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船长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实施机构申请复核,记分实施机构应组织2名以上非本案记分人员的执法人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记分管理措施:

(一)一次记6分不满12分的渔船,对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船长组织集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天。一次或累计记12分的,对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全体船员组织集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0天。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后,将渔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发放安全生产提醒函,组织渔船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再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次数和隐患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相应的禁止离港措施。

(三)对被记分渔船增加检查频次,并对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船长进行教育提醒。对一次或累计记12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服务组织、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船长进行集体约谈。

(四)一次或累计记12分的,记分记录可以作为再次违法从重处罚的依据及减少或取消相关惠渔政策等措施的参考。累计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的渔业船舶,列入减船转产重点对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全体船员的集中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和记分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记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记分工作,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原《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通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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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