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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农规〔2021〕4号

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0日


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关于切实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通知》(苏农建〔2020〕17 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发改农经发〔2020〕807号)和《南通市关于高水平打造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化整体推进示范区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完好并正常发挥作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具体实施”的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定期养护、即时维修,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以及省级以下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县级自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内容和模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内容包括:

1.耕地及农田水利工程。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耕地、泵站、输水管道(含出水口设施)、渠道、渡槽、涵闸、输配电设施等。

2.农田交通工程。包括农田机耕路、农桥、过渠桥等。

3.产业服务设施。包括仓库、晒场、烘干房、育秧育苗设施、农田智能化控制设施等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

4.农田生态工程。包括农田林网、生态护岸等。

5.附属设施。包括项目公示牌、工程标志等。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开展管护工作,根据使用对象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管护模式。

1.耕地:使用人在耕种过程中应加强地力保护,保持和提升耕地质量。新建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2.公益性设施:包括路、桥、涵、农田林网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在单独流转地块边界以内,且主要服务该地块的设施列入本条第5款范围。

3.泵站及附属设施:包括项目区内泵站、输水管道、渠道、渡槽等,由设施使用人负责管护,并由村民委员会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和管护协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多户村民或多个经营主体共用的泵站及附属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保养,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4.其他单体设施:如仓库、晒场、烘干房等,使用人即为管护责任人,由村民委员会与使用人签订有偿使用及管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管护责任、维护费用支付、退租交验等事项约定。

5.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流入方为管护责任人。在村民委员会与流入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责任。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物业化管护公司、保险机构参与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督主体,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日常管护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工程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村落实管护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负责管护工作的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工程毁损等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展局部整修,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管护者或使用者不得擅自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改造和变更用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所发生的一般养护不能解决的毁损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工程修复。养护维修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升级改造等。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和移交,形成固定资产登记表,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所在乡镇,列乡镇固定资产。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建后管护手续,签订管护工作责任状。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设备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原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承担管护责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安排专人从事管护工作,明确管护人员责任,确保管护到位。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布局、现状和功能,能熟练掌握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养护,及时填写巡查和维护记录,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及时发现设备、设施故障和工程异常毁损等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问题扩大或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设施和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人为损坏的工程要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及时追究损坏人的责任,责令并监督做好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对因自然灾害出现的重大毁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维修或排除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项目建设审计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受益主体自筹资金,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使用和管护的工程,管护资金原则上由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可下拨到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进行管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安排的管护资金可以设立管护基金,提高资金收益。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与推进项目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管护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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