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0 15: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规范、高效运行。

中共南通市纪委机关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管理,确保系统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扶贫济困工作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是指运用信息化手段,以“三层、六模、一端”为架构,以大数据库为支撑的“阳光扶贫+”监管平台。“三层”为公众层、管理层和监督层;“六模”为阳光扶贫、涉农资金、村务卡、集体三资、产权交易、分析预警六大模块;“一端”为“阳光扶贫+”手机APP客户端。

第三条“阳光扶贫+”监管系统管理主要涉及全市纪检、扶贫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团市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老促会等部门(单位),以及市、县、镇机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坚持“市建平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授权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阳光扶贫资金为扶贫济困资金和涉农资金,扶贫济困资金分为财政扶贫济困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资金三大类。扶贫济困资金和涉农资金资金明细见附件。

第六条扶贫济困资金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谁发放、谁录入、谁监管”的总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监管职责。

(一)资金归集。各地各部门涉农资金由市本级职能部门统一牵头,同时按照“谁发放、谁录入、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条线资金管理,对资金指标、资金拨付、资金绩效、资金监管等负责。扶贫济困资金和涉农资金统一归集到“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实现资金统计监管的全口径、全覆盖。凡省级以上扶贫济困资金,各县(市)区在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二)资金分配。各级扶贫、民政、教育、残联、建设、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老促会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扶贫济困资金的分配方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需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济困资金由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体审定。

(三)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及时下达上级和本级扶贫济困资金预算指标。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预算指标列入“涉农专户”或“社保专户”,并从专户将扶贫济困资金按规定方向和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账户。各项扶贫济困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对照上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及时录入系统,不得拖延发放或跨年度发放,当年度发放的资金必须录入本年度系统。资金按月下拨的,原则上应于当月15日前发放到位,20日前录入系统;按季下拨的,原则上应在每季度首月发放到位,并于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系统将于每季度末月20日关闭扶贫济困资金数据录入功能。涉农资金于下发、拨付等流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四)资金收益。扶贫资金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金收益,县级主管部门或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归集资金收益、拨款到村到户。

(五)绩效评价。各级业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扶贫济困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集整理扶贫济困资金指标下达、资金分配、资金拨付、收益分配、绩效评价等相关文件、拨付凭证及各项材料,在完成相关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录入系统。

第三章 扶贫对象管理

第八条扶贫对象包括人均年收入在7000元以下的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和省定经济薄弱村、市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对象的新增和退出,依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按照“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规定的流程,开展精准识别和精准脱贫。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和镇(街)、村负责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

第九条低收入户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级公示、镇(街)审核和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向县(市)区扶贫部门开放查询通道,由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拟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家庭车辆、住房、公积金缴存、社保等信息比对工作。对跨地区或在市区有房有车等情况,由县(市)区扶贫办提出,市扶贫办依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比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比对存疑问题。审核通过的低收入户列为建档立卡户,纳入“阳光扶贫+”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条每年底,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确认后应在系统内及时调整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信息。

其他扶贫济困对象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经济薄弱村的管理,按系统设置流程进行。

第四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主要指省定经济薄弱村项目、市定经济薄弱村项目、黄桥老区富民强村行动计划项目、扶贫小额贷款项目、老促会扶贫项目五类扶贫开发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省定经济薄弱村项目资金到县(市)后,由各镇(街)会同有关村(居)共同研究增收项目,并向县(市)相关业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申请。县(市)相关部门组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项目。项目通过审核后,由镇(街)组织项目招标及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后提出验收申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市)财政拨款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拨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市级经济薄弱村项目,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村(居)共同研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统一扎口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项目实施方案确认后,由各县(市)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进行验收,并配套县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66号)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黄桥革命老区项目、扶贫小额贷款项目,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老促会项目按照市老促会文件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由市及县(市)区老促会分别负责录入相关数据、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按照“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规定的流程,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指导,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督查。

第五章 扶贫力量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力量由市、县、镇机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和村干部、企业家、企业干部职工、社会爱心人士等组成,帮扶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各镇(街)负责帮扶责任人及其结对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安排每名帮扶责任人结对1户或多户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结对帮扶实行全覆盖,以县(市)区为主体。市级机关部门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机关部门单位与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通办发电〔2019〕32号)要求做好结对帮扶工作。除正常走访外,各结对帮扶责任人必须每季度走访一次,并通过“阳光扶贫+”手机APP采集低收入户动态信息数据,实时录入系统。录入的动态信息须准确、完整,上传的照片包括走访定位、帮扶干部走访低收入户场景、“一折通”首页及走访年度资金发放情况、帮扶手册记载内容等。农户收入信息为季度发生的收入(非累计)。各镇(街)每季度首月通过系统数据统计功能,了解上季度帮扶责任人走访情况,提醒帮扶责任人及时开展帮扶,提高帮扶质量。

第十九条市定92个经济薄弱村由市级机关部门结对帮扶。市级机关部门必须每季度开展入村走访一次,并通过手机APP采集、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经济薄弱村动态数据和走访定位、走访工作照片等,录入的数据、信息须完整、可靠。经济薄弱村收入明细为季度发生的收入(非累计)。各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季度首月通过数据统计功能,了解上季度走访情况,提醒帮扶单位及时开展帮扶、提高帮扶质量。

第二十条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需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21日至次月10日内对经济薄弱村、建档立卡户进行走访,核实资金、核算季度收入,并填写《帮扶手册》,系统于每季度首月11日关闭系统走访录入功能。各县(市)区自定的帮扶任务,也可录入“阳光扶贫+”监管系统,但需要进行备注。各县(市)区扶贫部门每季度首月通过数据统计功能,了解走访情况,提醒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及时开展帮扶活动,提高帮扶质量。

第二十一条针对帮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扶意见。接到求助信息后,市或县(市)区职能部门必须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意见。收受交办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录入系统,以便诉求人查询办理结果。

第六章 数据更新和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发放、谁录入、谁监管”原则认真履行数据更新和系统维护主体责任,鉴于部分部门涉及多条资金线和业务科室,监管过程信息传达与联络存在障碍,各级各单位须做好分管领导联系人制度建设。各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各业务科室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各级扶贫办日常监管过程中的联络对接工作。

根据职能,各地各部门负责更新相关事务事项的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政策法规、政策解答等工作。并在相关任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以下信息:

(一)扶贫办负责牵头公布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精准识别、精准脱贫、小额贷款、黄桥革命老区等工作信息。

(二)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公布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助学金、幼儿园助学金、“社会资金”助学、高中助学金等工作信息,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模块义务教育有保障中的学籍数据库信息;

(三)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公布农村临时救助、农村低保、农村尊老金、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助、监护人监护缺失困境儿童资金等工作信息;

(四)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等工作信息。

(五)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工作信息;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公布林业专项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工作信息。其中,部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录入工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公布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工作信息;

(八)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公布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资金、危房改造资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奖补资金等工作信息,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模块住房安全有保障中的危房改造信息。

(九)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公布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农村基层防汛预警体系、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扶持资金等工作信息,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模块住房安全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有保障信息;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公布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中央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央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渔业互助保险(雇主责任险)、渔业油价补助、渔业海难救助补助、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渔船通导安全设备购置和运营费补贴、特色农产品标准化项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资金、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省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省级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省级农机化项目资金、市定薄弱村、省定薄弱村等工作信息。

(十一)卫健委负责牵头公布农村改厕奖补经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等工作信息,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模块基本医疗有保障中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公布安置资金工作信息;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布农村灾害救助资金信息;

(十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公布大病救助、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等工作信息,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模块基本医疗有保障中的建档立卡户参保信息、大病有保障信息;

(十五)团委负责牵头公布希望工程资金等工作信息;

(十六)妇联负责牵头公布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资金等工作信息;

(十七)残联负责牵头公布残疾学生教育补贴等工作信息;

(十八)红十字会负责牵头公布“健康扶贫”人道救助募集资金、暖暖农情资金等工作信息;

(十九)慈善总会负责牵头公布“仁泽幼苗”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仁爱透析”贫困家庭尿毒症患者救助项目、情心助困项目、慈善助学项目、慈善牵手助医健康扶贫项目、“爱助成梦”江海阳光慈善福彩助学项目等工作信息;

(二十)老促会负责牵头公布老促会贷款贴息资金、老促会无偿资助资金、老促会助学资金等工作信息;

(二十一)市、县(市)区、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布本单位慰问金等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阳光扶贫+”手机APP消息发布、专题活动等栏目更新和维护。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四条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阳光扶贫+”一站式服务平台举报投诉问题扎口受理、归类处置和交办督办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办结,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即时上传“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方便举报投诉人查询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县(市)区阳光扶贫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各地各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培训和维护。需要调整用户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向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因密码遗失或操作失误,导致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对享受扶贫济困政策的对象相关进行逐一比对,不符合扶贫济困对象的,应及时调整并倒查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比对中心数据接入“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或开放查询通道。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查询,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扶贫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扶贫、财政、民政、教育、住建、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老促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谁发放谁监管、权责对等”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本条线业务流程运行情况和阳光扶贫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责任并督促整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分析扶贫济困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非法长期滞留、使用不合规、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向责任部门发出预警、进行督办,同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和上级安排,对扶贫项目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重点审查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项目实施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其他项目审计中,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延伸审计。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督查整改机制。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出具审计决定,予以收缴或责令归还原渠道,相关部门按期上报问题整改情况;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审计部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三十一条各级纪委、监委会同扶贫办负责对“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首月10~20日,组织对上一季度扶贫资金发放情况和帮扶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推动扶贫主体责任落实。每季度首月20~30日,组织对上一季度走村入户抽查、核查。对扶贫工作中不严不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对截留、挪用、贪污阳光扶贫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通扶办发〔2018〕2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通市阳光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