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8 15: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28日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根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贯彻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全市扶贫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联系扶贫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成员单位。成员职务变动或分工调整时,成员单位须及时明确接任者并报领导小组;市政府扶贫办主任人员岗位变动时,由其接任者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工作重大调研或专题调研活动,研究提出扶贫工作改革创新、重大政策或重大举措。

第六条  定期分析全市扶贫工作形势,审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负责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不定期听取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建立健全扶贫工作督查督导、巡查检查和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开展扶贫工作表彰奖励,加强扶贫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指导协调全市机关部门单位与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工作。

第九条  完成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领导,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出台行业扶贫政策,组织实施行业扶贫。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扩大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推进会和经验交流会等。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视情况适时召开,主要听取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重要事项,部署重点工作,审议重大决策。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阶段性、临时性重要问题,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与研究事项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专题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可邀请县(市)区负责同志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会议议题等,确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应邀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提出,或者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拟提交会议审议事项,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提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筹备由联系扶贫工作的市委副秘书长牵头协调,会同联系扶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

第十四条  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上会前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经联系扶贫工作的市委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送组长、副组长审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联系扶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时完成,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向组长、副组长或下次领导小组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对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指导。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关于日常扶贫工作的请示。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出台涉及扶贫工作的重要政策,须征求领导小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涉及扶贫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应抄送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经市委、市政府联系扶贫工作的副秘书长核改后,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发。文件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报送市委常委、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党委政府。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南通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受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第二条  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全市扶贫工作综合协调。

第五条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扩大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会议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联系扶贫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包括文件起草、简报编印、资料收集、会议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总结年度扶贫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要事项,按程序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负责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和落实,了解并及时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负责对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负责对各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推动。

第十条  依据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负责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和交流各成员单位扶贫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完成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扶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运行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国扶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及时了解掌握全市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情况综合、专项督导、经验推广等形式,推进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

第十五条  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领导小组上报的重要事项,召集专题研究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市委联系扶贫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及时收集全市扶贫工作动态,特别是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副组长签发。

第十八条  办公室制发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须事前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合签发。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