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4-0015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牧〔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4-0015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牧〔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5: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畜禽屠宰管理暨官方兽医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管理,切实推进兽医行风建设,现就做好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经营性活动,主要包括: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动物疫病的检测等技术服务,畜禽销售等中介服务。

二、排查对象

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三、时间安排

2024年1月至3月。

四、排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1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排查要求组织辖区内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本人及亲属是否存在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开展排查,督促对照检查、如实上报、及时整改。

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在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行为,须在一个月内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建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调离畜牧兽医系统。

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行教育亲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监管责任,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外,并将追究其渎职、失职责任。

(二)汇总上报(2月28日前)

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均需按要求填写南通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报告表,交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梳理辖区内排查情况,填写排查汇总表,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抽查核查(3月15日前)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各地梳理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信息比对、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措施,对相关问题线索及个人上报的排查报告开展抽查、核查。

(四)查处问责(3月31日前)

对抽查核查发现的排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虚假整改、拒不纠正,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相关人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排查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迟缓,或漏报瞒报的地区和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排查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认真对照排查要求,按照序时进度抓好落实,确保排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开展法纪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学习教育,讲明纪法要求,引导相关人员正视问题,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教育亲属依法生产经营。

(三)严格执纪问责。各地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协助、督促、推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专项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查督办,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排查取得实效。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畜牧兽医系统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开展排查,形成排查工作总结,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联系人:谢怀根,联系电话:59002075。邮箱:xiehuaigen@163.com。

附件:1、南通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报告表

2、南通市畜牧兽医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从事畜牧兽医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汇总表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