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45/2025-0022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5〕30号
成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45/2025-0022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通农发〔2025〕30号
成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09:3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和管理,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推动用于稻麦种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合理形成,健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引导

1.科学确定参考价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每镇(街道)选取一定数量(3个以上)不同规模稻麦种植主体,通过问卷调查(附件),分析连续多年(3年以上)平均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和稻麦种植投入产出情况,测算单位面积土地预期经营收益<预期经营收益=年均产量×年均销售价格-年均生产成本(不含土地流转费)>,并统筹考虑地区差异、实际流转价格等因素,在确保稻麦规模经营主体一定利润空间和可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前提下,确定镇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参考价格(含适量基础设施维护费或服务费)。

2.合理运用参考价格。镇级参考价格确定后,在充分听取土地发包方、承包方、种植大户等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形成“一镇一价”,并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监测、稻麦种植主体经营状况调查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整合发布镇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参考价格,引导承包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理性要价、经营主体合理出价。

3.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测。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定期监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交易规模、合同期限等信息,采集分析异常数据,定期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走势、流转规模和集中度等情况,为基层提供土地流转市场信息服务,指导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合理引导土地流转行为,加强风险防范。

二、完善定价机制

4.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村集体组织流转的土地,必须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交易时参照参考价格,合理设置交易底价,防止不合理低价。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不得超权限设置限制性门槛或“一票否决”事项。

5.探索“竞价熔断”。为防止市场失灵或恶性竞争,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偏高的地区,可在流转交易中设定最高限价。使用最高限价须尊重承包农户意愿(未发包给农户的土地须经成员民主决定)。经营主体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后不再报价,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和“原承租方优先”原则,确定中标方。同时存在“两个优先”的,初次流转的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合同期满继续流转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优先,原承租方放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6.丰富议价模式。可采取“实物地租+货币结算”方式,积极探索“保底地租+分红”模式,强化流转双方利益联结,保障各自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综合考虑经营主体农业规模经营能力、经营规模、过往履约情况等因素,探索“商务标”(流转价格)与“技术标”(经营能力)相结合,择优选择中标方。

三、防范交易风险

7.加强履约保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预付制度,“先付租金后种田”。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制度,确保经营主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防范流转费用拖欠风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经营主体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合理确定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期限,不提倡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防止经营主体无力承担经营风险导致“毁约弃地”现象。

8.加强调解仲裁。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切实履行职责,实质性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要健全完善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9.加强主体培育。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全面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能,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守信履约能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关粮食稳定安全供给,事关农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保障粮食生产安全。2025年9月30日前,各地将发布的镇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参考价格,以书面形式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谢超;联系电话:59002325。

附件:稻麦规模经营主体调查问卷(参考格式)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doc